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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吉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及全程农机化工程建设实施方案 |
2012-5-17 |
按照农业部、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1〕187号)文件精神,为落实好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布局、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要任务,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积极发展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注重因地制宜,促进农机装备总量增加和结构调整布局优化;注重突出重点,向关键薄弱环节倾斜,提高农机化发展的质量和水平;注重扶优扶强,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培育和发展,提高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水平;注重先进适用,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推动农机工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注重阳光操作,加强监管,进一步推进补贴政策执行过程公平公开,监管措施扎实有效;注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切实保障农民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注重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机化快速健康发展,为促进农业稳定增产、农民持续增收和农村繁荣稳定做出贡献。 二、实施范围及规模 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范围继续覆盖全省所有县(市、区)及农(林、牧)场,各县(市)所属农、林、牧场的农机购置补贴纳入所在县(市)农机购置补贴范围。今年,第一批下达中央财政补贴资金7.6亿元, 省级财政资金8800万元。省级财政资金用于全程农机化工程建设机具累加补贴。综合考虑各县(市、区)耕地面积、粮食产量、乡村人口数、农业机械化发展重点、节水增粮行动项目实施面积。根据各地实际需求申请和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开展情况,向各地下达第一批补贴资金指导性控制指标(见附件1),补贴资金实行全省总量控制,动态调剂管理。 三、补贴机具种类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今年我省补贴的机具为: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和设施农业设备10大类26个小类68个品目(详见附件9)。 (二)机具补贴标准。按照农业部的要求,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省区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详见附件10)。 (三)机具补贴重点。为加快水稻育插秧、水稻收获、玉米收获和保护性耕作、深松等农业机械技术的推广应用,2012年补贴重点仍为水稻插秧机、水稻收获机、玉米收获机、玉米免耕播种机、深松机及膜下滴灌所需的铺膜机等机具。为进一步突破农机薄弱环节,调动农民的购机热情,拟选择水稻插秧机、玉米收获机、玉米免耕播种机和深松机四种产品,优先满足农民的购机需求。对”节水增粮行动”所需铺膜机购置补贴办法另行制定下发。 (四)全程农机化工程建设。2012年,全程农机化工程建设所需的机具购置,继续在国家补贴的基础上,利用省级资金对主要粮食作物关键薄弱生产环节的机具实施累加补贴。累加补贴机具为:乘坐式水稻插秧机(摆秧机)、半喂入式水稻联合收割机、三行以上自走式玉米收获机(二行以上茎穗兼收式玉米收获机)、玉米免耕播种机及深松机五种产品。详见《2012年全程农机化工程建设机具贴额一览表》。 四、补贴对象、补贴数量和经销商的确定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农机生产合作组织)。对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均可享受到水稻插秧机、玉米收获机、玉米免耕播种机和深松机其中一种产品一台件的补贴。除此之外,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 (二)补贴数量。在补贴资金能够满足当地农民购机需求时,可适当放宽农民的购机数量,一户农民年度内享受补贴的购机数量为:拖拉机或玉米收获机(水稻收获机)等大型动力机械不超过2台,其它补贴产品的购置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各地确定;农机生产合作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的购机数量为:拖拉机或玉米收获机(水稻收获机)等大型动力机械不超过8台,其它机具的购置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各地确定。 (三)经销商的确定。按照农业部有关要求,补贴机具经销商必须经当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经销农机产品的营业执照,具备一定的人员、场地和技术服务能力等条件。经销商名单由农机生产企业依据农业部规定的经销商资质条件自主提出,农机部门及生产企业负责对其监管,省农机化主管部门在吉林省农机化信息网上公布,供农民自主选择,农民可以在省域内自主选择经销商购机。补贴机具经销商必须规范操作,诚信经营,销售产品时要在显著位置明示配置,公开价格,并不得代办补贴手续。 五、补贴操作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操作程序 1.购机者凭村级相关证明和购机者本人身份证向乡(镇)农机站提出购机申请,乡农机站会同财政所审核其身份和资格,报县农机部门与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公示。 2.公示合格后的购机者,到县农机部门拍照并领取《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见附件2),办理相关补贴审批手续后,由县农机和财政部门向其发放《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见附件3)。 3.购机者持本人身份证、《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自主选择经销商,交差价款购买机具,经销商向购机者出具全额发票。 4.经销商将机具发送到购机者所在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县农机、财政部门对购机者所购机具进行核实。 (二)时间安排 2012年农机补贴分两个阶段实施,具体如下: 第一阶段:3月初到6月末,第一批国家补贴资金的实施。主要补贴水稻插秧机、玉米免耕播种机和深松机,在首先满足农民享受上述三种产品补贴的情况下,再对其它机具实施补贴。 第二阶段:7月初到10月末,第二批国家补贴资金的实施。主要补贴玉米收获机和深松机,在首先满足农民享受上述两种产品补贴的情况下,再对其它机具实施补贴。 六、补贴资金结算 补贴资金采取省级集中支付的办法,省财政厅根据省农机主管部门结算申请向生产企业拨付补贴款。补贴资金每个月至少结算一次。全省补贴资金结算工作于2012年11月15日前全部结束。具体如下: (一)经销企业结算申请 农机补贴产品经销企业要凭《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经销企业供货表》(见附件4)、购机者身份证和发票的复印件,于每月10日前向县级农机部门提出书面结算申请,并附《2012年度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申请表(经销企业)》(见附件5)和《2012年度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明细表(经销企业)》(见附件6)。 (二)县级结算审核及申请 县级农机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经销企业报送的补贴资金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联合行文,每月15日前向省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结算申请,并附《2012年度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申请表(县级结算)》(见附件7)和《2012年度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明细表(县级结算)》(见附件8)。 七、操作方式创新试点 按照农业部的要求,为进一步落实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推动工作创新,简化程序,提高效率。2012年我省将在东辽县进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操作方式创新试点。主要内容:一是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施县级结算。省财政厅将补贴资金直接下拨到东辽县财政局,县财政部门直接与企业结算拨付补贴资金。二是补贴操作的运行机制。结合当地实际,探索简化程序,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运行机制。开展试点的县份要认真研究,周密考虑,科学设计,保证资金安全、让农民得实惠、给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环境。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报省农委和财政厅审批后实施。 八、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任务和责任。要制定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考核办法,注重工作绩效,加大工作考核力度,并将考核结果与补贴资金分配挂钩。要认真做好调查摸底、制定方案、动员部署、培训指导等工作。要与当地种植业、畜牧、渔业、农垦以及水利、林业等部门搞好沟通协调,切实把牧业、林业和抗旱、节水机械设备纳入补贴范围。要建立健全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成立由县领导牵头,人大政协、纪检监察、财政、农机、公安、工商、农口相关部门参加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分配、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并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同时,强化县级农机部门内部约束机制,要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对补贴资金分配、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问题的初步意见,须由集体研究决定,经县级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实施,并报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备案。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对开展政策宣传、公示、建立信息档案等方面的支出给予保证。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严格管理。一是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在确定补贴对象时,不得优亲厚友,不得人为设置购机条件。要严格执行补贴对象公示制度,在村公示不少于7天,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给农民办理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经与同级财政部门联合确认后,交申请购机农民。对价值较低的机具可将购机与公示同时进行。二是要切实保证农民选择经销商和补贴机具的自主权,让农民自主与经销商商定价格,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或以代收代购名义收取农民购机款。三是严禁采取不合理政策保护本地区落后生产能力,要对省内外生产同一品目机具的企业一视同仁。严禁企业借扩大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四是继续大力推进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网络化管理,与财政部门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工作的透明度、规范性和工作效率。 (三)加强引导,科学调控。农机购置补贴既是强农惠农政策,又是一项产业促进政策。各地要正确把握政策取向,充分发挥补贴政策的调控作用。鼓励突出补贴重点,向农业生产急需的薄弱环节机械给予重点倾斜,促进农机装备结构布局优化,提高薄弱环节农机化水平,加快落后地区农机化发展步伐,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要深入搞好农机装备需求调研,科学分析现状与不足,因地制宜制定中长期农机购置补贴规划,为补贴政策持续深入实施提供有效支撑。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开展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切实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要将补贴政策内容、操作程序、举报电话、资金规模、执行进度以及每名购机户的购买机型、生产厂家、经销商、销售价格、补贴额度、姓名住址(不涉个人隐私部分)等信息在各县(市、区)电子政务平台的政府网站上公布,同时通过其他多种形式进行公布,使全社会广泛知晓。要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公布到村。要全面落实《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1]33号)要求,至少每半月应公布一次各县(市、区)补贴资金使用进度,有关文件签发5个工作日之内应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公开本县补贴资金额度、农民分户实际购机数量、金额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五)严肃纪律,加强监管。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把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四个禁止”“八个不得”及《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农机发[2011]4号)等要求落到实处。一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各地补贴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组织市县两级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严查违法乱纪,严查倒卖补贴指标、套取补贴资金、乱收费及委托经销商办理手续等违规行为。各地要将督导检查情况和对各类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情况及时报省农委、省财政厅。对问题较大的县市在全省农机、财政系统进行通报,并抄送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建议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二要加大财政部门监管力度。各级特别是基层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11]17号)和省财政厅(吉财农[2011]140号)文件要求,主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实施工作,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补贴对象和补贴种类及补贴产品经销商确定、农民实际购机情况核实等方面,积极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就地就近实施监管优势。县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农机等有关部门,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民10%的比例,对农民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抽查核实及处理情况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农机化主管部门。三要严格管理补贴产品产销企业。严格按照农业部关于补贴产品生产及经销企业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经销商,及时列入黑名单并予公布,被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及其法定代表人永久不得参与补贴产品经销活动;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要及时取消其补贴产品补贴资格,非法侵占补贴资金应足额退回财政部门;对违规违纪性质恶劣的生产或经销企业,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协调司法机关处理。 (六)加强宣传,做好服务。各地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农机购置补贴的宣传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对农民的宣传引导,让农民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内容、程序和要求。要做好咨询服务,认真答疑解惑。要高度重视与企业的资金结算工作,增加结算频次,补贴实施后至少每个月结算一次补贴资金,减轻农机生产企业资金周转压力。要协调农机企业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要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了解补贴机具的质量状况和农民的反映,安排专门机构受理农民投诉,对存在质量问题、农民投诉较为集中的机具及其生产企业,应按管理权限及时取消其补贴资格,保护农民的权益。要继续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执行进度统计及信息报送工作,实行信息周报制度。及时开展半年和全年专项执行情况的总结,分别于2012年6月20日和11月30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包括地方财政安排的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送省农委和财政厅。 附件:1.2012年第一批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指标控制表 2.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 3.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 4.经销企业供货表 5.2012年度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申请表 (经销企业) 6.2012年度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明细表(经销企业) 7.2012年度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申请表(县级结算) 8.2012年度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明细表(县级结算) 9.2012年吉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范围 10.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 11.2012年全程农机化工程建设机具贴额一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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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出处:吉林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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