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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吉林省农机安全监理行政处罚文书的通知 |
2007-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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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农法字〔2007〕97号
各市(州)、县(市、区)农委(农业、农机)局: 为规范农机监理行政执法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农业部《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的要求,现就吉林省农机安全监理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吉林省农机安全监理当场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当场处罚决定书》),属于行政处罚程序中的简易程序文书,适用于当场处罚二百元(含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吉林省农机安全监理暂扣通知书》(以下简称《暂扣通知书》),属于行政处罚程序中的一般程序文书,适用于就地暂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暂扣(吊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处罚;暂扣发生事故的农业机械。适用一般程序的农机安全监理行政处罚,除使用《暂扣通知书》外,还应当按照农业部《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的要求,使用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
三、《当场处罚决定书》、《暂扣通知书》应当编制“案号”,加盖农机监理机构公章和执行行政处罚监理员(经办人)盖章方有效。《当场处罚通知书》“案号”统一为“行政区划简称+处罚机关简称+执法类别+简罚+年份+序号”。《暂扣通知书》“案号”统一为“行政区划简称+处罚机关简称+执法类别+扣罚+年份+序号”。
四、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应当给当事人《当场处罚决定书》或者《暂扣通知书》外,还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五、《当场处罚决定书》、《暂扣通知书》一式两份,存档、交当事人各一份,尺寸95mm×135mm,式样见附件1、2,由省农业委员会统一印发。
附 件:1、《吉林省农机安全监理当场处罚决定书》
2、《吉林省农机安全监理暂扣通知书》
二○○七年四月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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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出处:吉林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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