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农法字〔2007〕110号
各市(州)、县(市、区)农委(农业、农机)局: 为了提高农机部门处理突发重特大农机事故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现将《吉林省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吉林省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农机部门处理突发重特大农机事故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在本省境内的乡村道路、田间、场院发生的重大、特大、特别重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重大农机事故是指一次死亡三至九人的事故;特大农机事故是指一次死亡十至二十九人的事故;特别重大农机事故是指一次死亡三十人以上的事故。
第三条 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组织机构 省、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机)主管部门均应成立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其他有关人员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各级农机监理机构,由农机监理机构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主要职责 (一)在政府的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农机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市级领导小组参与组织、指导重大以上农机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省级领导小组参与组织、指导特大以上农机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二)研究制定本辖区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预案。 (三)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应急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四)及时传达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完成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五)负责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及时通报事故进展情况。
第三章 事故报告
第六条 事发地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重特大事故报告后须立即向当地政府和安监部门报告,同时报告省领导小组办公室(3小时之内),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报告省安监局值班室和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2小时之内)。
第七条事 发地农机部门应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书面报告,逐级上报。
第八条事 故报告内容: (一)发生农机事故的机械、机主姓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二)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初步估计; (三)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四)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五)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六)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第四章 应急处理
第九条 当得知发生重特大农机事故后,事发地农机(农业)部门应当立即启动本预案。
第十条 事故发生地农机(农业)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须迅速赶赴现场,按照政府领导的指示,迅速协调公安、急救、保险等部门联合行动;积极抢救受伤人员,有效地维护现场秩序,划定现场保护范围;勘察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确认证人(有条件的立即取证);安抚群众,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 重特大农机事故现场应急处理结束后,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查清事故原因,确认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做好善后工作,制定整改措施。
第十二条 县级农机(农业)部门应在事故处理完毕后一周内向上级农业(农机)部门写出详细处理报告。
第五章 应急保障
第十三条 各级农机监理机构要做好突发重特大农机事故应对工作,同时切实做好人员培训,勘查器材,交通工具,医疗救护及通讯保障等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农机监理机构要配备两名以上农机事故处理员负责应急处理工作,并组织所有农机监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
第十五条 农机监理机构要配备农机事故处理专用车辆,并保证应急使用,必要时可依法征调社会交通工具。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机)部门,根据本预案及上级有关要求,分别组织制订或完善农机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第十七条 事故的调查处理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各级农机监理机构要通过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自救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安全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抢险能力。
第十九条 对突发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重特大农机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预案由吉林省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件:1、吉林省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理组织机构 2、农机重特大事故情况快报表 3、农机重特大事故情况快报填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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