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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考验员管理办法(试行) 
2006-4-21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农业机械申领驾驶(操作)证的考试工作,加强对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考验员(以下简称“考验员”)的管理,根据农业部《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中的考验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考验员,是指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中负责对申领各类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证的人员进行考试的农机安全监理员。
  第四条 考验员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国家、部和省有关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严格执行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考试标准和考试纪律。
  二、根据《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拖拉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以及国家和省的其他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的科目一至科目四考试工作。
  三、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其它固定式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的考试工作。
  第五条 考验员申报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农机安全监理证》,且从事农机安全监理工作三年以上的在编在岗外业农机安全监理人员。
  二、具有农业工程类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达到中级以上相关工人技术等级。
  三、持有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相关驾驶证件,并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身体健康。
  四、熟知各种农业机械的安全性能和操作规程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六条 考验员审批程序
  一、本人填写《黑龙江省农业机械驾驶人考验员审批表》,由县(市)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推荐。
  二、市(地)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审查申报人资格,向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申报。
  三、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统一组织考验员专业岗位培训和考核。经考核合格后,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核发《黑龙江省农业机械驾驶人考验员证》(以下简称《考验员证》)。
  第七条 考验员考试、考核内容
  一、 理论考试
  (一)国家、部和省有关农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农业机械基本结构和工作原理。
  (三)安全生产常识和农机安全操作规程。
  (四)驾驶人考试的相关规定及评分办法。
  二、 技能考核
  (一)挂接农具。
  (二)田间作业。
  (三)场内驾驶。
  (四)道路驾驶。
  第八条 《考验员证》的管理
  一、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对农机考验员实行资格认证制度。农机安全监理员取得《考验员证》后,方可从事工作区域内农业机械驾驶人的考试工作。
  二、应妥善保管《考验员证》,不得转借、涂改和伪造,《考验员证》有损毁的要及时补办。在执行考试任务时,必须持证上岗。
  三、《考验员证》遗失的,应及时上报,填写《黑龙江省农业机械驾驶人考验员证补领申请表》,并逐级上报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经核查情况属实的,予以补发。
  四、退休、岗位变动不再从事考试工作以及工作调离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人员,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及时收缴《考验员证》证件,上交黑龙江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予以注销。
  五、《考验员证》的有效期为四年,在证件有效期内,农机考验员必须参加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统一组织的审验和复训。证件有效期满,经复考合格者予以换发新证。
农机考验员证件由省农机监理总站统一制发。
  第九条 农机考验员的配备标准
  县级(含县级)以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考验员的配备应根据本地农业机械保有量、单位人员状况合理配备,但不得少于3名。
  市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配备农机考验员不得少于2人。
  省农垦、森工和监狱管理局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必须配备2名(含2名)以上的考验员。
  第十条 农机考验员必须每年度考核一次。农机考验员的年度考核工作由其所属的上级农机监理机构进行。   
  第十一条 农机考验员在受理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考试前,未见到考试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或考试人员所提供的资料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时,不得受理。
  第十二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考试必须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农机考验员共同实施,考试严格按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农机考验员在主持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考试时必须严格考场纪律,规范考试秩序,并确保考试行车安全。
  第十四条 农机考验员在主持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考试过程中如发现有以下情形,有权终止考试。
  一、 考试现场秩序混乱,制止无效时。
  二、 场外有教练员或其他人员进行指导,劝阻无效时。
  三、 有替考行为时。
  四、 考试所用机械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进行时。
  第十五条 考验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调离考验员岗位或予以辞退,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收回《考验员证》,上交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予以注销。
  一、利用职务之便接受请客送礼或索要物品,接受贿赂的。
  二、不执行考试标准或无故拖延考试时间,擅自增、减考试难度的。
  三、执行考试任务时有妨碍考试的行为或不文明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学员投诉查实的。
  四、未按规定参加考验员复训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五、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分的。
  六、违反农机安全监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必须调离该工作岗位的。
  第十六条 驾驶(操作)人考试实行“双签名”制度。每个科目考试结束后,由驾驶人和考验员在驾驶人考试成绩表上共同签名,并存入驾驶(操作)人员档案。
  第十七条 完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肃查处驾驶人考试工作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凡是驾龄在3年以下的驾驶人发生农机事故而造成人员死亡的,应对发证机构的考试、发证情况进行责任倒查。对未按规定程序和标准组织考试、考试不合格核发考试合格证明、存在买卖驾驶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追究考验员及单位领导相关责任,考验员调离考试岗位或给予辞退,领导给予行政记过或降级处分,对触犯刑律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总站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试行。

作者/出处:黑龙江农机安全监理 阅读次数 [14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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