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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下发关于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3-9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于2006年2月8日下发了《关于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明确了承担部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的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及其授权的专业站,受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委托,对其定型生产或者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检测时,收取的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收费标准按《部级农机产品测试检验收费标准》规定执行。
  通知还规定了测试检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通知还明确了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收取的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缴入中央国库,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专业站收取的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缴入省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填列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42类“行政性收费收入”第4215款“农业行政性收费收入”。其中: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收入,应上缴中央财政的,农业部实施收入收缴改革前,按现行方式收缴,农业部实施收入收缴改革后,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应上缴地方财政的,按照地方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其履行职能需要核拨。
  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由农业部按规定程序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重新审批。

作者/出处:中国农机化信息网 阅读次数 [11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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