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农机发〔2021〕10号
各市(州)农业农村局,长白山管委会农业农村和水利局,长春新区农委,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农机主管部门):
根据《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关于做好2021年〈联合收割机 插秧机跨区作业证〉发放工作的函》(农机科〔2021〕15号)文件精神,现就我省2021年《联合收割机插秧机跨区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发放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发放程序。
《作业证》发放工作要严格按照《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坚持做到三章齐全、属地管理。县级农机主管部门作为《作业证》发放的主体,要审核申领人员、机车的资质条件,严格按程序发放。不得跨行政区域发放,不得委托中介组织发放。对符合申领条件的机具,按登记备案方法(附件1)详细填写相关信息,严格做到一车一证,严禁涂改、转借和倒卖。
二、坚持免费发放
《作业证》印制工本费已由农业农村部统一支付。各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在发放《作业证》时,要贯彻免费发放的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向申领者收取费用或变相搭车收费。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并通报当地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三、认真登记备案。
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告和有关通知要求,跨区作业联合收割机(含插秧机)运输车辆需采取预约通行方式享受通行费减免政策,《作业证》信息是在ETC系统预约和免费通行的重要依据和凭证。为避免影响预约通行,县级相关工作人员要及时通过“全国农机化综合服务平台”(http://gmc.njztc.com)或农机直通车政务版APP,及时登记上传《作业证》信息,如有补办应注销原证后再下发新证。《作业证》登记备案操作方法和预约通行方法详见附件。
四、实行按需申领
各县农机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需求量领取《作业证》,不可乱报需求、超量领取,领取不足可再次申领;领取超量要及时退回,以便全省调剂。一经发现有较大量“积压”且未退回的情况,省农机化管理中心将通报批评并对下年领取数量给予严控。
五、加强宣传动员。
各地农机化管理部门要将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全程机械化有关工作促进粮食稳产增产的通知》(农办机〔2021〕2号)工作要求和《作业证》发放结合起来,加强对机手提高机收节粮减损意识和提升作业服务质量的宣传。要动员农机生产制造企业及经销商、农机化技术推广机构技术人员、农机专业合作社及跨区作业队带头人等骨干力量,提前做好跨区作业机具检修、零配件供应等工作,为高效低损完成机收作业打下坚实基础。
六、做好协调服务
各地要安排专人负责《作业证》的发放、宣传、管理和跨区作业信息的搜集、发布工作,确保跨区作业有的放矢,合理流动。信息不齐者,按无效处理。各地要认真及时做好《作业证》的发放记录和登记备案工作,切实维护跨区作业机手合法权益。公众可通过手机扫描《作业证》上的二维码查验《作业证》真伪、登记信息、各省份监督服务电话以及ETC通行预约方法。
附件:1.《联合收割机 插秧机跨区作业证》登记备案操作方法
2.高速公路跨区作业联合收割机(插秧机)运输车辆预约通行方法
吉林省农业机械化管理中心
2021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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