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农机发〔2020〕31号
各市(州)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商务局,长春新区农业委员会、财政局、商务外事局,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商务局:
为加快老旧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进度,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转型升级,促进农机安全生产和节能减排,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0〕2号)等有关法规政策要求,制定本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商务厅
2020年11月17日
吉林省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0〕2号)和农机购置补贴有关实施意见等有关法规政策要求,为做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农民自愿、政策支持、方便高效、安全环保”的原则,通过政策支持进一步加大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旧农机淘汰力度,加快先进适用、节能环保、安全可靠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努力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推进农业机械化转型升级和农业绿色发展。
二、实施范围
中央财政从农机购置补贴中安排资金,实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对农民报废老旧农机给予适当补助。鼓励支持全省县(市、区)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并根据各县(市、区)申请确定试点单位。
三、报废机具补贴对象
拥有试点县(市、区)内户籍的个人和在试点县(市、区)注册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四、报废机具种类
报废机具种类为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
五、报废条件
补贴的报废农机应当主要部件齐全,来源清楚合法,机主应就机具来源、归属等作出书面承诺。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需要提供监理机构核发的号牌和行驶证;无牌证或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应当具有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等机具身份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制定方案。
根据《拖拉机禁用与报废标准》(GB/T 16877-2008)和《联合收割机禁用和报废技术条件》(NY/T 1875-2010),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报废年限自注册登记之日起计算,小型拖拉机使用年限超过10年、大中型拖拉机使用年限超过15年、履带拖拉机使用年限超过12年、自走式联合收割机使用年限超过12年、悬挂式玉米联合收割机使用年限超过10年。对未达报废年限但安全隐患大、故障发生率高、损毁严重、维修成本高的农机,允许试点县(市、区)根据相关规定制定细则,或暂不予补贴。
六、补贴标准
中央财政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由报废部分补贴与更新部分补贴两部分构成。报废部分补贴实行定额补贴,更新部分补贴标准按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执行。报废补贴额如下表: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中央财政资金报废补贴额一览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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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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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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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补贴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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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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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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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马力及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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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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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0马力(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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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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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0马力(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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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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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100马力(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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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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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马力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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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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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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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走式全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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喂入量0.5-1kg/s(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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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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喂入量1-3kg/s(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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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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喂入量3-4kg/s(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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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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喂入量4kg/s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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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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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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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走式半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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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35马力(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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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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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含)以上,35马力(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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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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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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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走式玉米联合收割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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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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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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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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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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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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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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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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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挂式玉米联合收割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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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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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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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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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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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回收企业
报废农机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应以当地具备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为主,也可选择依法具有农机回收拆解经营业务的其他企业或合作社。其中,当地具备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经当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当地县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提出备案申请;依法具有农机回收拆解经营业务的其他企业或合作社,向当地县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凡是提出备案申请的企业或合作社,由县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后,向社会公示回收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公示7天无异议后,经市(州)农业农村局汇总,报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定期向社会公布。回收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环保的规定,按照《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技术规范》(NY/T2900-2016)开展报废农机回收拆解工作。
八、操作程序
(一)报废旧机。机主自愿将拟报废的农机交售给回收企业。回收企业应当核对机主和拟报废的农机信息,向机主出具《农业机械来源和归属承诺书》(见附件1,由试点县﹝市、区﹞农业农村﹝农机﹞主管部门统一印发,以下简称《承诺书》),《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样式)》(见附件2,由试点县﹝市、区﹞农业农村﹝农机﹞部门统一印发,以下简称《确认表》),向县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提供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回收企业及时对回收的农机进行拆解并建立档案,对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发动机等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拆解档案应包括铭牌或其它能体现农机身份的原始资料,保存期不少于3年。县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应对回收企业拆解或者销毁农机进行监督。
(二)注销登记。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机主持《承诺书》、《确认表》和相关证照,到当地负责农机牌证管理的机构依法办理牌证注销手续。相关机构核对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后,在《确认表》上签注“已办理注销登记”字样。
(三)兑现补贴。机主或经办人凭有效的《承诺书》、《确认表》、《农业机械报废补贴申请表(样式)》(见附件3,由试点县﹝市、区﹞农业农村﹝农机﹞部门统一印发),按试点县(市、区)相关规定申请补贴。试点县(市、区)农业农村(农机)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审核,财政部门向符合要求的机主兑现补贴资金。试点县(市、区)可结合实际,设置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报废补贴的农机数量上限。县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应按照报废补贴机具总量不超过购置补贴机具总量的原则,合理确定年度报废补贴农机数量。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农业农村(农机)部门、财政部门、商务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切实加强农机报废更新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农机报废更新操作程序和配套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制度机制,确保农机报废更新工作公平、公正、公开,主动接受监督。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力度,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农业农村(农机)、商务部门要依法对农机报废回收工作实施监管,防止报废农机再次流入市场。
(二)推行便民服务。各地有关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创新工作方式,鼓励采取“一站式”服务、网上办理等便民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要做好与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信息平台的衔接,加快实现回收拆解等信息与农机购置补贴相关信息的互联互通,提高补贴申请资料校核效率。鼓励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农机维修企业、农机合作社合作开展农机报废回收工作,鼓励回收企业上门回收、办理业务。允许机主购买与报废种类和数量不同的农业机械。
(三)强化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全省将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纳入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管理考核内容,强化结果运用。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监管。各地要严格防控风险,加强监管,严查虚假报补等骗套补贴资金的违规行为,严惩违规主体。发现回收企业存在违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通报、暂停参与补贴实施并限期整改、禁止参与补贴实施等措施进行处理。对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企业、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要参照农机购置补贴的有关规定和原则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及时报送情况。各地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印发本地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明确投入规模,并抄报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和商务厅。要加强实施进度统计分析和信息的公开公示,严格执行进度季报制度,做好半年和全年总结分析,每年7月5日和12月5日前分别报送半年和全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总结。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吉林省农业委员会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农机发〔2017〕22号)自动废止。
附件:1.农业机械来源和归属承诺书(样式)
2.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样式)
3.农业机械报废补贴申请表(样式)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