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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兰拖拉机安全架条例
2005-11-14


  1. 名称和生效时间
  (1) 本条例称为《拖拉机安全架条例(1967)》。
  (2) 本条例将于1967年6月1日生效。
  2. 解释
  (1) 在本条例中,除了上下文中指出的以外,“该法”系指《机械法(1950)》。
  “新西兰标准规范2146:1967”系指新西兰标准委员会的出版物《应用于农用轮式拖拉机上的安全架和安全驾驶室标准规范》。
  “所有者”,是指对拖拉机而言。包括租借人及在某一时期负责、有权控制或管理拖拉机的人。
  (3) 在本条例中参考的表号,是指本条例附件中表的序号。
  3. 试验单位的批准
  (1) 根据有关方面的申请,如果认为某单位有必要的设施和装备,部长可以批准该单位一个“核准试验单位”,以便达到该《法》第21B条规定的目的。
  (2) 如果认为"核准试验单位"不再具有该项试验的资格时,部长可根据本条规定取消原批准。
  4. 关于申请核准安装安全架的报告内容
  (1) 打算制造并销售或仅销售安全架或安装安全架于农用拖拉机上的任何人,除了就特定的机架,根据该《法》21B条获得的批准证书仍处在有效期者之外,为获得如格式2所示之安全架报告,均可按格式1向核准试验单位提出申请。
  (2) 申请报告应附有:
  a. 必须有清晰的计划安装于某一拖拉机型号的安全架和安装件图纸;
  b. 用于制造安全架的全部材料的详表;
  c. 打算安装安全架于其上的拖拉机的名称和型号详表;
  d. 申请者所知道的任何已完成的安全架试验或基本相似设计的试验的详细报告。
  (3) 申请者应提供核准试验单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料及证明。
  (4) 为了完成本条例第10条和第11条所述的试验及完成第12条所要求的检查,核准试验单位认为必要时,申请者应该向核准试验单位提供安全架及本条第(2)款(c)项详表中包括的拖拉机。申请者并应按部务秘书与核准试验单位商定的试验检查费收费标准付给费用。
  5. 核准试验单位的报告
  (1) 核准试验单位在完成条例第10条或第11条的试验和第12条所要求检查之后,应当以格式2的形式公布试验报告。如申请者撤销他们的申请,则可不公布。
  (2) 核准试验单位应向试验申请者和部务秘书提供报告的副本。
  (3) 每一个核准试验单位应以部务秘书认可的方式对试验报告进行登记。
  (4) 当核准试验单位检查了由申请者提供的资料、证明书和其他证据之后,认为安全架符合本条例第10条或第11条的规定,也符合第12条的规定,经部务秘书批准则可以格式3的形式公布试验报告。核准试验单位认为必要时,申请者应按核准试验单位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供有关的安全架和拖拉机以备审查。申请者并应付给核准试验单位的1名代表因检查安全架可能花费的实际和合理的费用。
  6. 批准证书
  (1) 凡打算制造和出售、或仅出售、或安装安全架到农用拖拉机上的人,以及拥有格式3或格式2安全架报告的人,应该以格式5向部务秘书提出申请批准证书。
  (2) 申请书必须附有:
  a. 能尽可能清楚地表示安全架总体结构的侧视照片和后视照片各1张,每张画幅尺寸不小于25.8厘米2(4英寸2)。
  b. 手续费2英镑。
  (3) 如果部务秘书认为以格式2或格式3呈上的试验报告表明安全架可以满足本条例第10条或第11条的要求,并能满足第12条的要求,在接到本条第(1)款所述的申请书时,他将发给如格式6所示的批准证书。
  (4) 批准证书可能包括有核准试验单位建议的特别条件。
  (5) 任何出售安全架的人,无论该安全架是在一种或别种拖拉机上安装,应当提供1份与该安全架有关的批准证书的真实复制件给安全架的购买人。
  (6) 部务秘书将对批准证书进行登记。
  (7) 当对某一安全架的批准证书已经发出,而随后该安全架破坏到实际上失去了安全架的有效性时,批准证书将被认为已经吊销,而不能继续作为获准安装的安全架应用。
  7. 扩大批准证书的范围
  (1) 任何持有一种拖拉机型号的安全架的批准证书的人,如希望该证书扩大到包括其他拖拉机机型时,应以格式1的形式向原来的核准试验单位进行申请,请求以格式4形式发布建议扩大范围的报告书。
  (2) 申请者应该附有:
  a. 申请者所建议的该安全架任何改装的清晰的图纸;
  b. 所建议的对该安全架任何改装所用材料的详表;
  c. 批准证书的复制件。
  (3) 申请者应该付出由部务秘书与核准试验单位商定的手续费。
  (4) 当核准试验单位提出要求时,申请者应提供此类安全架及准备安装它的拖拉机。
  (5) 申请者应付核准试验单位的1名代表因检查安全架可能花费的实际和合理的费用。
  (6) 如果核准试验单位认为申请批准证书的拖拉机机型符合本条例第10条或第11条,以及第12条的规定,应用格式4的形式公布报告。
  (7) 应向申请者和部务秘书提供该报告的副本。
  (8) 任何希望将批准证书扩大范围至包括证书上未注明的拖拉机机型并获得核准试验单位建议扩大范围报告的人,应以格式5的形式向部务秘书提出申请。
  (9) 申请应附有原批准证书。
  (10) 如果部务秘书认为核准试验单位的报告指出申请所述的拖拉机机型符合本条例的第10条或第11条及第12条的要求,他将以格式6形式发给批准证书。
  8. 安全架的识别
  (1) 每一个安全架应指定一个登记号码,并将其记录在该类安全架的批准证书上。
  (2) 已获得批准证书的各种安全架的制造商或销售商应按本条规定,在其所制造或销售的每台安全架上清晰地打印上指定给该类安全架的登记号。
  (3) 登记号打印的大小不小于6.4毫米(1/4英寸)高, 位于安全架左前方支柱的外边缘上和所有单独的固定件上,并使安全架在拖拉机上安装好之后易于看到这些号码。
  9. 抽查试验
  部务秘书任何时候可对任何制造并出售,或仅仅出售,或安装安全架到农用拖拉机上的任何人提出要求,使其接受核准试验单位对任何已获得批准证书的安全架进行试验。除非试验结果与原始试验结果相当一致,否则,部务秘书可以吊销其批准证书。
  10.要求的试验
  打算安装于轮式拖拉机上或作为其部件的任何安全架,当拖拉机和安全架的质量大于3/4吨,小于4吨时,为了获得本条例第5条所述的报告,应当承受《新西兰标准规范2146:1967》附录A所述的试验,并且允许的变形不应超过《新西兰标准规范2146:1967》第3.1(b)(1)款所述的范围。
  11.特别试验
  如申请要求其安全架的试验超越本条例第10条规定的范围,或核准试验单位认为提交试验的安全架应显示出一种或多种特殊的性能试验程序和范围,将由部务秘书与核准试验单位协商后决定。
  12.安全架和拖拉机的检查
  (1) 根据核准试验单位的意见,安全架的设计和制造,应使安装了安全架的拖拉机防倾倒的余量不得受到过分的限制。
  (2) 据核准试验单位的意见,安全架的制造方法和用材应保证无突出点和锋利边缘存在,以免给驾驶员造成伤害。
  (3) 据核准试验单位的意见,安全架的主要零件如没有适当的紧固件,安全架将被认为是不合格的。
  (4) 据核准试验单位的意见,设计上如存在有可存水和垃圾的空斗,由于它将促使机件的腐蚀,安全架将被认为是不合格的。
  (5) 据核准试验单位的意见,按本条例第10条或第11条的要求,在对安全架进行冲击试验时,安全架的任何零件的最大瞬时挠屈变形都不得在拖拉机翻倒时可能造成压伤或封闭驾驶员。
  (6) 据核准试验单位的意见,按本条例第10条或第11条的要求,在对安全架进行加压试验时,安全架的任何零件的最大挠屈变形都不得在拖拉机翻倒时可能造成压伤或封闭驾驶员。
  (7) 按本条例第10条或第11条的要求完成所有试验之后,安全架应被彻底检查,如果有任何可见裂纹、伤痕或其他缺陷出现在安全架或拖拉机的任何主要零件上或任何零件的主焊缝上,核准试验单位将在试验报告中记录这些事实,而且不能发给批准证书。
  13.事故的通知和调查
  (1) 任何农用拖拉机发生翻车事故造成死人或严重受伤时,拖拉机的车主应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之内,到监理官办公室或住所通知监理官。
  (2) 在接到通知或从其他途径得知任何此类事故之后,该监理官或其他监理官应尽可能快地到达出事地点,就事故原因进行他认为需要的质询,为此可能审查拖拉机所有者和所有者雇用的所有拖拉机上的受雇人员,并将向部务秘书报告质询结果。
  14.犯罪
  (1) 违反本条例构成的犯罪者,包括:
  a. 在申请试验报告或申请批准证书中做假报告;
  b. 公布的试验报告或批准证书的复制件不是其应该复制的真实文件的复制件。
  (2) 凡没能够或拒绝或忽略执行本条例要求的任何事项,凡以任何形式阻拦、妨碍或干涉完成本条例规定或允许的任何事项,凡做了或构成了、或允许做任何本条例禁止做的、或与本条例规定相违背的事项均构成犯罪。
  15.惩处
  凡违反本条例的犯罪者,将受到即决惩处,处以不超过100英镑的罚款。

作者/出处:牡丹江农业信息网 阅读次数 [53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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