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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实施工作的补充通知 
2005-9-13

农办机[2005]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中心),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农业部农业机械化技术开发推广总站:
  农业部、财政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农机发[2005]7号,以下称《办法》)发布后,我部下发了《关于做好〈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05]17号)。目前,有关申报工作正陆续展开。为进一步做好《办法》的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2005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54号部长令发布了《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全国农机鉴定产品种类指南、计划和鉴定大纲等尚在制定颁布过程中。考虑到今年是首次开展《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以下称《目录》)申报,部分企业来不及申报部级鉴定以及农机试验鉴定的季节性较强等实际情况,经研究,在今年的《目录》申报工作中,获得省级试验鉴定证书的农机产品可以进行申报。
 二、获得省级试验鉴定证书的农机产品申报(《目录》),应满足下列要求:
 1、产品的生产企业是行业内知名企业,产品有一定销售量和覆盖面;
 2、试验鉴定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应在2006年12月底之后;
 3、试验鉴定证书包含系列产品的,仅限于具体实施检验的机型。同一证书的其他机型暂不受理申报。
 三、请各地按照《办法》等有关文件的规定,严格审查把关,按时上报相关材料。
 新修订的《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申报书》见附件。
附件:《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申报书》
                                 农业部办公厅
                               二〇〇五年九月九日



作者/出处: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 阅读次数 [1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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