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业重大招标投标项目的廉政监督,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招标人的行政行为,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农业部门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业重大招标投标项目,是指由农业部门管理的、涉及资金数额较大、影响面较广、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其他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农业重大招标投标项目廉政监督,是指对农业重大招标投标项目主管部门、招标人在监管或者实施招标投标过程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廉政纪律情况的监督。
第四条农业重大招标投标项目廉政监督,坚持依法监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二章 廉政监督的实施主体和权限
第五条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农业部纪检组、监察局负责组织实施对农业部及其直属单位的农业重大招标投标项目的廉政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检监察部门派驻农业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对本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农业重大招标投标项目进行廉政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部门未设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农业部门内部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的有关机构可以参照本规定,对本部门农业重大招标投标项目进行廉政监督。
第六条农业重大招标投标项目的主管部门对招标人执行廉政纪律情况负有监督责任。
第七条农业重大招标投标项目的主管部门、招标人应当积极配合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对农业重大招标投标项目进行廉政监督。
第八条农业重大招标投标项目廉政监督检查过程中,行使下列权限:
(一)对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等重点环节和关键程序进行监督:
(二)对严重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向负有监管职责的主管部门提出监察建议书;
(三)对经检查发现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纪问题,向主管部门和招标人作出监察决定书;
(四)受理投诉和举报,对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核实和查处。
第三章 廉政监督的内容
第九条对招标人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招标人是否依据主管部门核准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招标文件是否含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招标公告的发布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有关工作人员执行编标纪律是否严格;招标人是否按照招标文件或者招标公告的要求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了审查。
第十条对投标阶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招标人是否当场检查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是否按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终止投标文件的接收。
第十一条对开标环节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拟定的开标程序是否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开标时间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是否在同一时间,开标地点是否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时是杏按照法定程序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是否按照程序进行公开唱标,并确保每个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标底全部当场拆封、宣读。
第十二条对评标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评标委员会是否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是否占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是否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符合回避的有关规定:评标办法及评分细则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是否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是否含有明显存利于或者不利于某一投标单位的内容;是否严肃评标纪律,实行封闭式评标,确保评标过程的保密性和公正性;评标结束后:评委会是否出具评标报告和明确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十三条对中标合同订立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在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第四章 廉政监督的程序
第十四条实施农业重大招标投标项目的招标人必须提前半个月将招标投标项目主要文件、资料送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备查,并将招标投标活动的进展情况向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对报送的农业重大招标投标项目相关材料予以审查,确定需要监督的项目。可以对招标投标活动的重要环节进行即时检查;也可以根据群众举报、资金数额及重点项目情况,进行立项检查。
第十六条农业重大招标投标项目主管部门或者招标人需要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参与或者协助监督时,要向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提出进行廉政监督的书面函件。
第十七条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认为有必要对农业招标投标项目立项检查时,成立专项监督硷查工作组,工作组由纪检监察人员、项目主管部门人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第十八条实施立项检查的具体程序是:
(一)对有必要立项检查的农业重大招标投标项目予以立项;
(二)向农业重大招标投标项目主管部门和招标人送达廉政监督检查通知书;
(三)派出检查组实施廉政监督检查;
(四)提出廉政监督检查情况报告;
(五)作出廉政监督检查决定或者提出廉政监督检查建议。
第十九条被实施廉政监督检查的农业重大招标投标项目主管部门和招标人收到廉政监督检查通知后,应当按要求做好准备,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廉政监督检查决定、廉政监督检查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项目主管部门和招标人。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廉政监督检查决定或者廉政监督检查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廉政监督检查决定或者廉政监督检查建议的执行情况,书面报送派驻纪检监察机构。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在实施招标投标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进行处理: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招标人设定非法的投标许可、资质验证、注册登记等手续,以不合理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三)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
(四)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五)招标人违反规定程序确定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
(六)项目主管部门或者招标人在评标过程中监管不力,致使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私下接触投标人,或者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造成评标过程泄密或者有失客观公正的;
(七)项目主管部门或者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的;
(八)项目主管部门或者招标人收受投标人或者与投标人有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入的贿赂或者有其他不廉洁行为的;
(九)项目主管部门以打招呼、批条子等非组织形式影响、干预招标投标工作的正常进行的。
第二十三条被实施廉政监督的农业重大招标投标项目的主管部门、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纪检监察机构负责追究相关责任。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一)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廉政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其他有关材料和情况的;
(三)拒绝就廉政监督过程中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
(四)拒不执行廉政监督检查决定和廉政监察建议,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章 监督人员廉政纪律
第二十四条不准接受招、投标方的钱、物、有价证券。
第二十五条不准接受招、投标方提供的任何消费活动。
第二十六条 不准在招、投标方报销任何费用。
第二十七条不准在没有经过组织批准的情况下,私自接触招、投标任何一方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八条不准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发现监督人员有违反本章规定的行为,要从严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对有关农业重大招标投标项目投诉举报的处理,依照信访调查程序进行。对有关农业重大招标投标项目中违法违纪违规案件查处,依照案件检查程序进行。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农业部纪检组、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