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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联合收割机登记工作规范
2005-5-17

  第一条 根据《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联合收割机登记。
  第三条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建立计算机登记数据库,按照本规范的规定,在《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记录经办经过和经办人信息,与办理联合收割机登记信息一并录入计算机登记系统,并按照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内容打印各类与联合收割机登记有关的证、表。
  第四条 办理注册登记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登记审核岗审查所有人提交的《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来历证明、国产联合收割机的整机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收割机的进口凭证;审查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确认收割机;核对发动机和机架号码的拓印膜;核对相关的技术数据。符合规定的,受理注册登记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向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并在《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记录单》内录入相关内容。经审核存在有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情形的,出具退办凭证。
  (二)牌证管理岗检查计算机登记信息。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确定收割机登记编号;核发号牌;收存收割机标准照片,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联合收割机行驶证》(以下简称行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和检验合格标志;将行驶证、登记证书和检验合格标志交收割机所有人。
  (三)业务领导岗复核全部资料。
  (四)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将下列资料存入收割机档案:
  1、《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
  2、《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3、收割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收割机的来历证明复印件或者有关单位证明原件。
  5、收割机的整机出厂合格证明原件或者有关单位证明原件。
  6、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
  7、发动机号码和机架号码拓印膜。
  第五条 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录入下列事项,应将相应事项签注在登记证书的相应栏目:
  (一)登记编号:按照确定的登记编号录入。
  (二)登记证书编号:按照登记证书的编号录入。
  (三)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名称、号码:按照所有人提交的身份证明全称及其相应项目记载的内容全称录入;所有人为我国内地的居民且暂住地与户籍地不在同一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域的,所有人身份证明名称、号码,按照《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及其相应项目记载的内容录入,所有人居住、暂住证明名称、号码,按照居住、暂住证明相应项目记载的内容录入。
  (四)所有人的住所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按照所有人提交的《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录入。
  (五)个人/单位:收割机所有人为个人的,录入“个人”;收割机所有人为单位的,录入“单位”。
  (六)联合收割机类型:按照大型自走式联合收割机、小型自走式联合收割机、悬挂式联合收割机录入。
  (七)国产/进口:国产录入“国产”;进口录入“进口”。
  (八)制造厂名称:收割机产品型号:国产按照整机出厂合格证明录入;进口按照进口制造厂名称和品牌中英文对照录入。
  (九)发动机号码和机架号码:国产按照整机出厂合格证明录入;进口按照进口凭证录入。
  (十)出厂日期:国产按照整机出厂合格证明录入;进口按照随机有关技术资料或者进口凭证录入;有关技术资料或者进口凭证没有记载的,按照确认收割机时核定的日期录入。
  (十一)获得方式:根据获得方式录入“购买”、“继承”、“赠予”、“中奖”、“协议抵偿债务”、“资产重组”、“资产整体买卖”、“调拨”、“调解”、“裁定”、“判决”、“仲裁裁决”、“其他”等。
  (十二)国产收割机来历证明的名称、编号,整机出厂合格证明、进口收割机进口凭证的名称、编号:按照相应证明、凭证录入。
  (十三)注册登记日期:按照确定登记编号的日期录入。
  (十四)技术数据:按《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信息记录单》项目录入。
  第六条 按照下列规定签注行驶证:
  (一)行驶证主页正面的号牌号码、收割机类型、所有人、住址、发动机号码、机架号码、品牌型号、整机质量、驾驶室乘坐、注册登记日期,分别按照计算机登记系统记录的相应内容签注;发证日期按照制作行驶证的日期签注。
  (二)行驶证副页正面的号牌号码、收割机类型、住址,分别按照计算机登记系统记录的相应内容签注;检验有效期,加盖检验专用章或者按照检验专用章的格式由计算机打印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
  第七条 收割机所有人为单位的内设机构,本身不具备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条件的,允许其使用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作为收割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但所有人的名称应当按照收割机来历证明记载的名称签注。
  第八条 办理更换发动机具体事项为:
  (一)登记审核岗审查收割机所有人提交的《联合收割机变更登记申请表》、所有人的身份证明、登记证书、行驶证,确认收割机;查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发动机的来历证明;核对发动机号码的拓印膜,符合规定的,受理变更登记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向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二)牌证管理岗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签注《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登记栏)》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的登记栏,收回原行驶证并销毁,收存收割机标准照片重新核发行驶证,交收割机所有人。
  (三)牌证管理岗按下列方式签注《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登记栏)》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的登记栏;
  (1)居中签注“变更登记”。
  (2)更换发动机,签注“发动机号码:”和变更后的发动机号码;
  (3)按照签注登记证书的日期签注“变更登记日期:”和变更登记的具体日期。
  (四)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将《联合收割机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和发动机号码拓印膜及来历证明复印件存入档案。
  (五)按照本规范第五条规定,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录入相应事项。
  第九条 办理因质量问题更换整机的变更登记业务具体事项为:
  (一)登记审核岗审查收割机所有人提交的《联合收割机变更登记申请表》、所有人的身份证明、登记证书、行驶证、整机出厂合格证明;审查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确认收割机;核对发动机号码和机架号码的拓印膜,符合规定的,受理变更登记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向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二)牌证管理岗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签注《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登记栏》和登记证书的登记栏,复印原联合收割机出厂合格证明,收回原行驶证并销毁,收存联合收割机标准照片重新核发行驶证。登记证书、行驶证、原联合收割机出厂合格证明交所有人。
  (三)牌证管理岗按下列方式签注《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登记栏)》和登记证书的登记栏:
  1、居中签注“变更登记”。
  2、录入签注“出厂日期:”和变更后的出厂日期。
  3、按照签注登记证书的日期录入变更后的注册登记日期,并签注“注册登记日期:”和变更后的注册登记的具体日期。
  4、按照签注登记证书的日期录入变更登记的日期,并签注“变更登记日期:”和变更登记的具体日期。
  (四)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将《联合收割机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变更后的出厂合格证明原件或进口凭证原件、原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复印件存入档案。
  (五)按照本规范第五条规定,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录入相应事项。
  第十条 办理收割机所有人的住所迁出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业务的具体事项为:
  (一)登记审核岗审查所有人提交的《联合收割机变更登记申请表》、所有人的身份证明、登记证书、行驶证;确认收割机;核对发动机号码和机架号码的拓印膜,符合规定的,受理变更登记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向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二)业务领导岗复核全部资料。
  (三)牌证管理岗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签注登记证书,整理资料,密封收割机档案,并在密封袋上注明“请妥善保管并于90日内到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办理拖拉机转入;不得拆封”;收回号牌并销毁;将档案交收割机所有人;核发临时行驶号牌。
  (四)牌证管理岗按下列方式签注《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登记栏)》和登记证书的登记栏:
  1、居中签注“变更登记”。
  2、录入变更后的住所地址,并签注“住所地址:”和变更后的住所地址。
  3、录入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名称,并签注“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名称:”和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的具体名称。
  4、按照签注登记证书的日期录入变更登记的日期,并签注“变更登记日期:”和变更登记的具体日期。
  (五)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将《联合收割机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发动机号码和机架号码的拓印膜、行驶证原件另建档案留存。
  (六)按照本规范第五条规定,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录入相应事项。
  第十一条 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联合收割机转入业务的具体事项以及录入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事项,按照本规范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办理,但不重新核发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登记证书的转入摘要信息栏的相应栏目内签注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和身份证明名称、号码;联合收割机登记机关名称;转入日期;联合收割机登记编号。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第六条的规定签注行驶证;并将《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发动机号码和机架号码拓印膜留存,建立档案。
  第十二条 办理两人以上共同所有的联合收割机变更所有人姓名登记业务的具体事项为:
  (一)登记审核岗审查收割机所有人提交的《联合收割机变更登记申请表》、变更前和变更后收割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登记证书、行驶证、申请事项发生变更的证明、为共同所有人的住所不在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内的,还应当确认收割机,核对发动机号码和机架号码拓印膜,符合规定的,受理变更登记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向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二)属于变更后所有人住所在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内的,牌证管理岗三日内收回原行驶证并销毁,收存联合收割机标准照片,重新核发行驶证。需要改变登记编号的,三日内收存联合收割机标准照片,收回原号牌,行驶证并销毁;确定收割机登记编号,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三)属于变更后所有人的住所不在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内的,按照本规范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程序办理。
  (四)牌证管理岗按下列方式签注《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登记栏)》和登记证书的登记栏:
  1、居中签注“变更登记”。
  2、录入变更后的姓名,并签注“姓名”和变更后的姓名;录入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名称、号码,并签注“身份证明名称/号码”和变更后的身份证明的全称和号码。
  3、属于改变收割机登记编号的,还应当录入改变后的收割机编号,并签注“登记编号”和改变后的登记编号。
  4、属于变更后所有人住所不在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域内的,还应当录入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名称,并签注“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名称:”和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的具体名称。
  (五)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将《联合收割机变更登记申请表》、《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变更前和变更后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收割机为两人以上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复印件、收割机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存入档案;属于变更后所有人住所不在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域内的,还需存入发动机号码和机架号码拓印膜、行驶证原件。
  (六)按照本规范第五条规定,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录入相应事项。
  (七)两人以上共同所有的收割机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后,收割同所有人的住所不在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内的,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联合收割机转入的业务流程、录入事项、签注内容和方法以及存档资料按照本规范第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办理转移登记业务的具体事项:
  (一)登记审核岗审查现收割机所有人提交的《联合收割机转移登记申请表》、转移后的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来历证明、登记证书、行驶证;确认收割机;查验发动机号码和机架号码;属于转移后的所有人住所不在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域内的,还需核对发动机号码和机架号码拓印膜。符合规定的,受理转移登记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向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二)属于转移后的所有人住所在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域内的,按照本规范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办理。
  (三)属于转移后的所有人住所不在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域内的,按照本规范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办理。
  (四)牌证管理岗按下列方式签注《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登记栏)》和登记证书的登记栏:
  1、居中签注“转移登记”。
  2、签注“姓名/名称:”和转移后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3、签注“身份证明名称/号码:”和转移后所有人身份证明的名称、身份证明的号码。
  4、签注“获得方式:”和联合收割机的获得方式。
  5、属于改变登记编号的,还应当签注“登记编号:”和改变后的登记编号。
  6、属于现收割机所有人不在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域内的,还应当签注“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名称:”和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的具体名称。
  7、签注“转移登记日期:”和转移登记的具体日期。
  (五)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将《联合收割机转移登记申请表》、《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转移后的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收割机来历证明复印件存入档案,属于转移后的所有人住所不在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域内的,还需存入发动机号码和机架号码拓印膜、行驶证原件。
  (六)按照本规范第五条规定,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录入相应事项。
  (七)转移后的收割机所有人住所不在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域内的,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收割机转入的业务流程、录入事项、签注内容和方法以及存档资料按照本规范第十二条(三)、(四)项规定办理。
  (八)收割机档案转出地和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应当严格审核转出和转入的收割机档案,不符合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管理统一规定的,禁止转出和转入。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对转入的收割机有疑问的应当直接向转出地农机监理机构查询。转出地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及时回复。
  第十四条 办理抵押登记业务的具体事项为:
  (一)登记审核岗审查抵押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和抵押权人提交的《联合收割机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登记证书、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符合规定的,受理抵押登记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向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二)牌证管理岗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签注登记证书并交还抵押人。
  (三)牌证管理岗按下列方式签注《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和登记证书的登记栏。
  1、居中签注“抵押登记”。
  2、录入抵押权人姓名/名称,并签注“抵押权人姓名/名称:”和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3、录入抵押权人身份证明名称、号码,并签注“身份证明名称/号码”和抵押权人身份证明的全称和号码。
  4、录入抵押合同号码。
  5、按照签注登记证书的日期录入抵押登记的日期,并签注“抵押登记日期”和抵押登记的具体日期。
  (四)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将《联合收割机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原件、《联合收割机登记来务流程记录单》原件、抵押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抵押合同副本或者复印件存入收割机档案。
  (五)按照本规范第五条规定,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录入相应事项。
  第十五条 办理注销抵押业务的具体事项为:
  (一)登记审核岗审查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提交的《联合收割机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登记证书。符合规定的,受理注销抵押登记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向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二)牌证管理岗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签注登记证书并交抵押人。
  (三)牌证管理岗按下列方签注《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登记栏)》和登记证书的登记栏:
  1、居中签注“注销抵押”。
  2、按照签注登记证书的日期录入注销铁抵押日期,并签注“注销抵押日期:”和注销抵押的具体日期。
  (四)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将《联合收割机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原件、《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存人收割机档案。
  (五)按照本规范第五条规定,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录入相应事项。
  第十六条 办理注销登记业务的具体事项为:
  (一)登记审核岗审查所有人提交的《联合收割机注销登记申请表》、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符合规定的,受理注销登记申请,收回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收存相关资料,向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二)牌证管理岗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销毁号牌;签注注销登记证书、行驶证。属于号牌、行驶证和登记证书丢失、灭失的,由农机监理机构公告其作废。
  (三)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将《联合收割机注销登记申请表》、《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登记证书原件、行驶证原件,留存。
  (四)按照办理注销登记的日期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录入注销登记日期,按照注销的原因录入注销信息。
  第十七条 办理补领登记证书业务的具体事项为:
  (一)登记审核岗审查所有人提交的《补领、换领联合收割机牌证申请表》、所有人的身份证明;确认收割机核对发动机号码和机架号码拓印膜,符合规定的,受理补领登记证书的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向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并在受理凭证上签注领取登记证书的时间,同时告知所有人在补领期间停办该收割机的各项登记业务。
  (二)牌证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登记证书并交所有人。
  (三)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将《补领、换领联合收割机牌证申请表》、《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存入档案。
  (四)在计算机登记系统内录入相应事项。
  第十八条 办理换领登记证书业务的具体事项为:
  (一)登记审核审查收割机所有人提交的《补领、换领联合收割机牌证申请表》所有人的身份证明。符合规定的,收回原登记证书,向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二)牌证管理岗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制作登记证书并交拖拉机所有人。
  (三)牌证管理岗在计算机登记系统内按照计算机登记系统的记录签注已发生的所有登记事项;对于登记证书签注满后申请换领的,签注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时的有关信息、现收割机所有人的有关信息和变更登记的有关信息,并按照下列规定在《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登记栏)》和登记证书的登记栏签注:
  1、居中签注“换证登记证书”。
  2、按照换领后登记证书编号录入登记证书编号。
  3、按照制作登记证书的日期录入换领日期;签注“换领日期:”和换领的具体日期。
  (四)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将《补领、换领联合收割机牌证申请表》、《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存入档案,销毁原登记证书。
  第十九条 办理补、换领号牌、行驶证业务的具体事项为:
  (一)登记审核岗审查收割机所有人提交的《补领、换领联合收割机牌证申请表》、所有人的身份证明。符合规定的,收存相关资料,向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对于补、换领号牌的,还须在受理凭证上签注领取号牌的时间,收回未全部灭失、丢失、或者损坏的号牌或者行驶证。
  (二)牌证管理岗对于补、换领行驶证的,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收存收割机标准照片,制作行驶证并交收割机所有人。对于补、换领号牌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出具受理凭证。给所有人核发临时行驶号牌;销毁收回的号牌或者行驶证。
  (三)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将《补领、换领联合收割机牌证申请表》、《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存入档案。
  (四)在计算机登记系统内录入相应事项。
  第二十条 办理联合收割机临时行驶号牌业务的具体事项为:
  (一)牌证管理岗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收割机所有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来历证明。符合规定的,核发临时行驶号牌。
  (二)在临时行驶号牌背面签注行驶起点和终点,按照行驶路程需要的时间签注有效期,但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0天。签注核发日期并加盖发牌机关印章。
  第二十一条 办理联合收割机检验、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业务的具体事项为:
  1、牌证管理岗审查所有人提交的《联合收割机检验申请表》行驶证、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确认收割机。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按照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月份在检验合格标志正面打印或者签注相应月份和登记编号(号牌号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在行驶证副页检验记录栏内加盖检验专用章签注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
  悬挂式联合收割机检验,应与被悬挂的拖拉机一起进行检验。检验合格,领取合格证明,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并在其行驶证副页检验记录栏内加盖检验专用章,签注联合收割机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
  因故不能如期检验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受理所有人延期检验申请、出具延期检验凭证,但最长时间不能超过15天。收存资料在计算机登记系统录入相关内容信息。
  技术检验主要内容:
  一、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状态是否符合《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及相关标准。设备是否齐全有效,车容整洁。
  二、各部件安装调整正确,无变形、无破裂、不缺件、无锈蚀现象,保养润滑良好,运转灵活无异常。
  三、动力机械、液压、照明设备齐全有效,排气管要带有防火罩。
  四、主要部位的检验
  (一)悬挂架:必须固定可靠,各部件相互作用正确完好。
  (二)割台
  1、拨禾轮:部件齐全,前后、高低、倾斜调整灵活。
  2、切割器:
  ①动定刀前部应紧贴,允许前端有不大于0.5mm、后端有不大于1.5mm的间隙,允许三分之一以下刀片后端间隙为2mm;动刀中心线与护刃器中心线应重合,其不重合度不大于5mm。
  ②割刀传动机构球头与球轴瓦、球座的间隙为0.1-0.3mm。球头活动自如,并无明显晃动。
  ③割台搅龙叶片与割台底板间隙为11-17mm,保证作物横向输送能力。
  (三)输送槽:
  (1)皮带保证一定的紧度,运转自如不打滑,不走斜。
  (2)被动滚筒轴线与割台后侧板平面保持平衡。
  (四)脱粒机
  (1)脱粒机滚筒、安装齿杆必须视作物的品种、产量及成熟程序而定;以脱净、不夹带、不堵塞,破碎率不超过规定值,钉齿不得磨损变形。
  (2)风机:运转正常、无异常杂音。
  (五)传动装置:
  (1)安全离合器,调整弹簧张力在超负荷时,离合器能自动打滑切断动力。
  (2)皮带、链条传动平衡可靠,紧度一致不打滑。
  (3)悬挂式联合收割机与被悬挂的拖拉机连接是否可靠,动力输出部分连接调整是否合理。
  (六)行走转向部分
  机件安装连接可靠,调整合理,转向行走部位转动灵活、无摆动、抖动、跑偏及其他异常现象。
  2、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将《联合收割机检验申请表》、《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存入档案。
  3、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录入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
  第二十二条 农机监理机构办理联合收割机登记事项更正业务的具体事项为:
  (一)登记审核岗核实错误的登记事项,确属登记错误的,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更正。
  (二)业务领导岗复核错误的登记事项和更正内容。
  (三)牌证管理岗属于更改登记证书内容事项或者需要重新制发行驶证的,收回原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签注登记证书,或者重新制作行驶证交收割机所有人;需要改变登记编号的,收回原号牌、行驶证并销毁,确定新的登记编号,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四)牌证管理岗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录入下列事项,并按照下列规定在《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登记栏)》和登记证书的登记栏签注。
  1、居中签注“登记事项更正”。
  2、录入更正后的内容,签注更正的项目名称、“更正为:”和更正后的内容。
  3、属于改变登记编号的,还应当录入改变后的登记编号,并签注“登记编号:”和改变后的登记编号。
  4、按照办理更正的日期录入更正日期,签注“更正日期:”和办理更正的日期。
  (五)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将《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归档。
  第二十三条 检验合格标志因故损坏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的,补发检验合格标志,收回损坏的检验合格标志。
  第二十四条 在申请注册登记以及申领检验合格标志前,应当经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或者农机监理机构两名以上检验员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第二十五条 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各项收割机登记和相关业务,但申请补发收割机登记证书的除外。代理人申请收割机登记和相关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收割机所有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申请表。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记载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与号码、住所地址、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
  第二十六条 收割机的标准照片尺寸、拍摄角度和要求,参照《拖拉机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八条规定。
  第二十七条 联合收割机检验合格标志式样、临时行驶号牌式样、登记机构代码及登记证书编号与拖拉机相同。
 第二十八条 联合收割机档案管理,档案查询、调阅、入库和损补、保存期限、参照《拖拉机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农机监理机构办理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使用的印章和使用范围与《拖拉机登记工作规范》规定印章式样和使用范围相同。
  第三十条 本规范规定的各类表格,由各省辖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制作。本规范未规定的表格,由各省辖市农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式样
  2、《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式样
  3、《联合收割机登记受理凭证》式样
  4、《联合收割机登记退办凭证》式样
  5、《联合收割机变更登记申请表》式样
  6、《联合收割机转移登记申请表》式样
  7、《联合收割机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式样
  8、《联合收割机注销登记申请表》式样
  9、《补领、换领联合收割机牌证申请表》式样
  10、《联合收割机检验申请表》式样

作者/出处:河南农机信息网 阅读次数 [18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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